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康得新(00245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目前还可继续推进,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还可依法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0年9月22日,证监会对康得新公司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2016年至2018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1,482,700,000.00元、1,463,050,000.00元、1,463,050,000.00元。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康得新未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法院确定的条件,在2013年3月22日到2019年1月23日之间买入康得新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依法发起索赔。(康得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康得新(00245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还可继续起诉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