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政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6〕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塑造竞争新优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制造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生物制造产业领域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部级、省级创新平台,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坚持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围绕生物制造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方向,部署实施一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创新药械、核心菌种、生物育种、生物化工等领域技术攻关,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鼓励生物制造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按1∶1比例出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四)支持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制造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等环节互联互通。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已建成运行的按照年度为我省企业服务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的,补助资金上浮5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开展合成生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对省内生物制造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推动产业扩量提质
(六)支持生物制造项目建设。面向生物医药、生物化工、生物农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产业化项目建设。对生物制造领域新建(不含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七)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企业改造升级、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在争取国家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八)支持企业智改数转。支持生物制造企业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改造升级,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政策要求的,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贴息支持。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最高补助200万元,智能工厂最高补助1000万元。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九)推动生物制造产业融通发展。鼓励生物制造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联合体,强化产业链上下游技术溢出、产业协作和市场拓展,引导中小企业专注细分领域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形成“龙头引领、配套协同、集群共进”的产业生态,加快建设绥哈大齐国家级生物制造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十)做优做强生物医药。对经国家药品审评审批部门同意、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和试验进展阶段给予梯度支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支持;对在我省实现生产并销售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再给予一次性最高1500万元奖励。对通过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国家、省际联盟集采和独家品种谈判的品种,按照当年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一)培育发展新食品。鼓励开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微生物蛋白、益生菌、植物基替代蛋白、功能糖、天然提取物等新食品及配料。对通过国家审批、获得许可的“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二)大力发展生物化工。鼓励开发多元醇、长链二元酸、聚乳酸、聚酯、生物基尼龙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生物基化学品和材料,推动生物基产品在塑料包装、日化消费、交通物流、环保建材等领域应用。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最高奖励5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四、加大要素资源保障
(十三)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优化提升园区服务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发行条件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结合竞争性评审结果,给予债券资金支持。对生物质资源富集的地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前提下,支持生物产业园区依法依规申请认定化工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四)支持关键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纳入年度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加强项目前期要素保障,予以重点推动建设。将生物制造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开展绿电直连,对生物制造企业用电给予重点保障。生物制造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其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支持生物制造企业挂牌上市,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做好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帮助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用好龙江天使投资基金和龙江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造企业和优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利用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降低生物制造项目资本金自筹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新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人才贷”、“研发贷”等金融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加大金融服务供给。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生物制造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生物制造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缩短审查周期,快速保护创新成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生物制造领域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力度,为生物制造企业防控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纠纷提供高水平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加强生物制造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深化产教融合,培养生物制造领域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持续畅通引才“绿色通道”,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安居等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等形式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其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具体条款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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